我国首部慈善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2016-03-24 10:00

  近日,我国首部慈善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

    公募基金会管理费占比压缩至10%
  近日,我国首部慈善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自身管理费的比例占到多少合理?是10%,还是15%?本次两会,此系慈善法审议的讨论焦点之一。表决稿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3月 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对于上述管理费占比条款,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 21组有关慈善法草案的讨论会上,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等委员均认为,15%的管理费过高,应该下调。
  可也有学者和行业内人士提出,应该删除对管理费占比 15%的具体数额限定。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在美国,一般慈善组织的平均成本约为24%,有的能达到40%、50%,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可以规定类似于“最低成本”的原则,具体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规规定。
  在争论中,表决稿调整了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占比比例,明确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对于从 15%降至 10%的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解释称:将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的,并充分听取了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会管理的实践作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委员会强调,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 10%,与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精神是相衔接的。

    “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对比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表决稿中管理费占比条款还有一处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写明: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表决稿则写明: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现行法律中,对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成本”,未作出明确界定。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给“管理费用”下了定义。
  依据《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诺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跟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对比,表决稿还有两处重要变化,“诺而不捐”、“骗捐”,“一放一收”。
    对于 “诺而不捐”,3月 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表决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例外情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此外,对于“骗捐”,表决稿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