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募与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会积极搭建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的平台,以招募集团各事业体内部员工及家属为主要目标志愿者,采取按照项目、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各公司行政及人事部门发布有关活动时间、志愿者需求数量、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开展招募工作。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志愿者登记制度,成为基金会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凝聚向上向善的力量”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能力、时间和身体素质。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组负责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审核与日常管理,根据自己项目内容开展相关志愿者服务工作,将参与各项目志愿者情况及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为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不得私自利用机构名义,以任何目的向他人募集资金。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交流接待、档案整理、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本基金会志愿活动宗旨:通过志愿服务传递爱心、见苦惜福、凝聚向上向善的力量。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志愿活动行为规范:建立良好沟通的基础,互相鼓励、以文明的举止展现志愿者的风貌;互相配合、统一行动。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参与项目活动的志愿服务时,穿着使用统一服装或者佩戴统一标识。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使志愿者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三)本基金会作为组织方,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 本基金会作为组织方,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包括三个部分,各项目组在开展志愿活动时候根据实际活动开展情况参考和遵循:
(一)行前说明会:由项目或者活动召集人负责组织,介绍活动缘起、意义、活动内容、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二)活动正行:即活动执行过程。
(三)结行总结:活动结束后视各活动情况而定是否召开总结会议,由活动召集或者负责人主持,项目组总结活动情况,取得效果以及感悟心得,各个志愿者分享活动过程的故事、内容、以及心得体会,互相交流,互相激励。
第五章 激励与其他
第十三条 在志愿者参与各项目志愿服务结束后,由本基金会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书,以兹感谢和鼓励。
第十四条 在重要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顶新公益基金会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