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公益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2018-03-29 00:00

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核算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会实行会计人员相互监督、负责人监督、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相结合的五级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条 财务人员依照《顶新公益基金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各自职责,相互制约。

第四条 我会秘书长对我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法律依据及所遵循的标准,对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我会召开监事会时,应当向监事会上报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可查阅我会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管理活动的资料;可向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本会的财务状况及业务活动情况。

第六条 我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

第七条 我会的审计监督主要分为年度审计、离任和换届审计。

第八条 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将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九条 我会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我会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

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条 捐赠人或者捐赠人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