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2016-09-01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确保法人登记证书保管安全,使用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本会重要证件,由秘书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原则上不得离开本会办公场所。必须带出的,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批,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并承担临时保管责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办公室。
第四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于我会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严格依照载明的有效期办理换证手续。
第五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保管在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在年检结果公布后,将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六条 秘书处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如需使用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影印件,须填写用印申请单,列明详细用途,经分管领导或专委会主任委员、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批后,方可交由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的部门主办人员应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由办公室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用途。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本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